【原标题】: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志词语】:
万元 业主 物业 物业服务 停车位 小区 车库 企业……
【正文开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自10月1日起将实施《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益,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益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权益的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还规定,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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