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来不及收房就算违约吗,收房违约是怎么回事,应该怎么处理。很多业主都是法盲或者存在很多法律盲区,开发商往往会抓住这种有利条件,忽悠业主在没有验房的情况下把房给收了。其实收房违约不仅仅是指业主的责任,开发商也有可能构成收房违约哦。下面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的,则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即违约金过高可依请求适当减少。该规定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过高违约金主张调整,因此,实践中像被告一样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违约金补偿性性质而非惩罚性性质。
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当中,一般情况下,出现纠纷时,法院往往会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纠纷,因此我们建议,购房人在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约定违约责任,这样产生纠纷之后处理起来还能做到有据可依
收房违约是开发商与业主常见的纠纷之一,发生这个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责任由哪一方负责,然后再依照相关律法对症下药。当然,只要开发商在工程上严格负责,业主在收房前认真验房,这一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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