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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房屋出租证明需要条件 办理准许房屋出租流程
2016-11-04 605C° 来源:互联网JW 标签: 办理准许房屋出租流程  

【原标题】:

准许房屋出租证明需要条件 办理准许房屋出租流程

【标志词语】:

房屋 房屋出租 单位 港澳地区 居民身份证 房管局 证件 出租人……

【正文开始】:

房屋的租赁不是您想出租就可以随便的出租,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在房屋出租的时候必须办理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在达到一定的金额的时候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不办理房屋出租证明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准许房屋出租证明需要条件 办理准许房屋出租流程

第一、办理准许房屋出租证明需要的条件:

一、你拥有房屋100%的产权,产权的确定是需要出租人交纳有关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屋;

二、如果房屋属于公有:

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三、侨居外国的人员出租:

除以上证明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三、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二、需要交纳的证件:

一、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说明:其中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二、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准许房屋出租证明需要什么条件和办理准许房屋出租证明流程,在这里也提醒租赁方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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